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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山东三润认证服务有限公司
  • 地 址:山东省 潍坊 奎文区 新城街道 2577号华润商务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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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怎么办理

  • 产品规格: 不限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包装说明:
    产品数量: 9999.00 
    价格说明:   价格:面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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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合行业不限 业务名称公共卫生许可证 服务一对一跟进 售后售后服务 项目公共卫生许可证 内容涉水许可批件 范围认证资质 产品办理卫生许可证 优势专业服务 经验多年经验

    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原件一式两份,纸质)(消毒产品生产标准操作规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生产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设备采购和维护制度、卫生质量检验制度、留样制度、物料采购制度、 原材料和成品仓储管理制度、销售登记制度、产品投诉与处理制度、不合格产品召回及其处理制度);
    2.分装生产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相关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原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大包装产品若为须经过许可的消毒产品,还应提供该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一式两份,纸质)。
    办理流程
    1、收件:
    2、受理
    3、审核
    4、审批决定
    广西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怎么办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受理范围
    河南省辖区内生产、分装消毒产品的企业。提供资料(一式二份):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广西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怎么办理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2 事项编码:
    006162748—A05Z
    3 实施部门:
    市卫计局
    4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5 审批对象:
    法人、企业
    6 审批依据:
    《消毒管理办法》*二十条
    7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8 承诺期限:
    5个工作日
    9 审批条件:
    (一)新办卫生许可证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个月,生产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卫生许可证。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三)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或者另设分厂(车间),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四)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广西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怎么办理
    办理条件
    1、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请材料符合《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设定依据
    「法律】 《*病防治法》(1986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 2004上8月28日*十届全国会*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常各*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文物保〉*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条 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制定。 「行政法规】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412号) 附件《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令*38号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号部令*27号发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 *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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