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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规格: | 不限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 认证服务 |
包装说明: | 无 |
产品数量: | 9999.00 |
价格说明: | 价格:面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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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办理指南
办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
《消毒管理办法》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受理范围
河南省辖区内生产、分装消毒产品的企业。提供资料(一式二份):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生产场地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8.拟生产产品目录;
9.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申请条件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2.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3.具备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卫生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合格;
5.具备适合产品生产特点、满足产品生产需要、保证产品卫生质量的设备;
6.具有产品检测能力。
数量限制
无
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实施机关
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会
办理类型
□马上办 √网上办 √一次办
设定依据
(一)《*病防治法》(2004年令*17号发布)*二十九条*三款。
(二)《四川省消毒管理条例》(2008年四川省*十一届人大会*六次会议通过)*九条、*十条。
(三)《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令*27号发布)*二十条、*二十三条、*二十五条。
(四)《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卫监督发〔2009〕110号)*十四条、*二十二条*三项、*二十三条。
办理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二)生产地址、许可项目没有发生改变。
(三)生产工艺流程、车间布局、卫生设施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申报材料
(一)《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场地明(房屋产权或租赁协议)。
(四)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和生产工艺流程图。
(五)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目录和市售产品标签说明书。
(七)一年内符合标准的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八)《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九)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评价报告。
(十)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内容应包含4年日常监督发现的问题、处理情况、企业的整改情况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总体意见)。
(备注:提交的纸质材料需逐页加盖公章,提交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系原件复印”,按次序装订,同时提交PDF格式电子版。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尚未取得公章的单位或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和办事人员复印件。)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4个工作日
特别程序及期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证照或批复名称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加盖复验合格
运行流程
集中受理窗口申请0天→行政审批科审核3天→委托市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支队组织现场踏勘8天→支队长签字1天→行政审批科长签字1天→行政审批科出具书面意见1天→申请人取件
办理条件
1、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2、申请材料符合《消毒产品企业卫生许可规定》。
设定依据
「法律】 《*病防治法》(1986年2月21日*七届全国会*六次会议通过 2004上8月28日*十届全国会*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十二届全国常各*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文物保〉*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订) *二十九条 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的产品,应当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办法由制定。 「行政法规】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412号) 附件《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 *200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规章】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7日令*38号发布) 《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号部令*27号发布 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十条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 *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的,发给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二十三条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每年复核一次。 *二十五条 取得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类别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换发新证。新证延用原卫生许可证编号。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的通知(2009年11月16日) *二条 在国内从事消毒产品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要求申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个生产场所一证,一个集团或公司拥有多个生产场所的,应分别申请卫生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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